通常認為放療5年以上,可以再次進行同部位放療,如果是不同部位,可能沒有太多限制。一般病人經過第一次放療後,如果5年之內出現局部復發,尤其是照射野內復發,通常不會建議病人再次進行放療,原因主要是放射線會對腫瘤周圍正常器官,造成比較嚴重的影響,這種影響在5年之內都會持續存在。

如果在5年之內再次進行放療,可能對周圍正常組織會造成嚴重影響,甚至影響到病人生命。通常認為放療5年以後,可以再次進行放療。5年以後腫瘤周圍正常組織或者正常器官,對放射線影響有逐漸修復的過程,在精確或者合理保護周圍正常組織器官的情況下,可以選擇再次放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