精神分裂症是終身患病的疾病,所以抗精神病藥物為全病程治療,包括急性期、鞏固期和維持期治療。抗精神病藥物的起效一般都在2-4周,所以急性期不應該短於4周;鞏固期治療目的是防止症狀復燃或波動,鞏固療效,控制和預防精神分裂症後抑鬱和強迫症狀,預防自殺,促進社會功能恢復,為迴歸社會做準備,控制和預防長期用藥帶來的常見的藥物不良反應發生。
原則上維持急性期藥物劑量,一般持續3-6個月左右。維持期治療目的是預防和延緩精神症狀的復發,以及幫助患者改善功能狀態。在療效穩定的基礎上,藥物可以減量,減量要緩慢,減至原來鞏固劑量的1/3-1/2。首發患者維持期應持續1-2年,復發患者應至少5年。對於有嚴重自殺企圖,暴力行為,或攻擊行為病史的患者,維持期治療應該適當延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