肝硬化3個月複查還是6個月複查,因人、因病情而異,不同的病人、不同的狀況要區別對待。如肝硬化早期,且處於靜止期的狀態、無肝癌家族史、甲胎球蛋白正常的病人,可以6個月複查。如果病人不是早期肝硬化,處於失代償期肝硬化、有肝癌家族史,或者AFP即甲胎球蛋白反覆升高,建議不超過3個月複查。

臨床上還有其他情況,如失代償期肝硬化、大量腹水,應用利尿、消腫藥物的病人,複查頻率會更高,甚至1個月複查。病變處於活躍、破壞的時期,也不能等3個月,可能1個月,甚至更短的時間就要複查。總而言之,慢性肝臟疾病需要定期複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