妊娠期糖尿病的檢查方法和診斷標準以下幾個方面:

1、首次產前檢查的孕婦,妊娠早期首次產檢時,應對所有孕婦進行糖尿病高危因素評估以及空腹血糖的檢查。如果空腹血糖>7.0mmol/L,或糖化血紅蛋白>6.5%,或隨機血糖≥11.1mmol/L且有糖尿病症狀,可診斷顯性糖尿病合併妊娠;若空腹血糖<5.1mmol/L,24-26周做75g糖耐量試驗,空腹血糖≥5.1mmol/L,但是<7.0mmol/L,則可診斷為妊娠期糖尿病。

2、24-28周的孕婦葡萄糖耐量試驗檢查,空腹8-14小時,服用75g葡萄糖加300ml開水,5分鐘之內喝完,採集空腹、服糖後1小時、2小時肘靜脈血。3項血糖值應分別低於5.1mmol/L、10.0mmol/L、8.5mmol/L。任何一項血糖值達到或超過上述標準,即可診斷為妊娠期糖尿病。如空腹血糖≥7.0mmol/L,則可診斷顯性糖尿病合併妊娠。如果孕婦具有妊娠期糖尿病的高危因素,首次葡萄糖耐量試驗結果正常,必要時可在妊娠晚期重複葡萄糖耐量試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