妊娠合併心臟病的孕婦主要死亡原因是心力衰竭,對於有心臟病的育齡期婦女要做到孕前諮詢,以明確心臟病的類型、程度、心功能狀態,並確定能否妊娠。妊娠者應從妊娠早期開始定期產檢。根據心臟病種類、病變程度,是否需要手術矯正,心功能級別以及醫療條件等,綜合判斷耐受妊娠的能力。

在妊娠期決定能否繼續妊娠,凡不宜繼續妊娠的心臟病孕婦均在妊娠12周之前要行治療性人工流產術,繼續妊娠者要定期進行產前檢查,能及時發現心力衰竭的早期症狀,在妊娠20周之前,應每2周進行一次產前檢查。在妊娠20周之後,尤其是32周之後發生心衰的幾率增加,產前檢查應增加至每週一次,發現早期心衰的表現應立即住院。孕期經過順利者,一般在36-38周提前住院待產。

此外,注意防治心力衰竭。妊娠晚期應提前選擇好適宜的分娩方式,產褥期也要注意在產後3日內,尤其是產後24小時之內仍然是心力衰竭的危險時期,產婦需充分休息並密切監測,預防產後出血、感染和血栓性栓塞等嚴重的併發症,極易誘發心力衰竭,應重點預防。心功能3級及以上者不宜哺乳,不宜再妊娠者可於產後1周行節育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