妊娠合併糖尿病
妊娠合併糖尿病的診斷依據
妊娠合併糖尿病包括孕前糖尿病、妊娠期糖尿病。符合以下兩項中任意一項,即可診斷孕前糖尿病。妊娠前已經確診為糖尿病;妊娠前未行血糖檢查,但首次產檢時明確為糖尿病。
妊娠期糖尿病診斷標準為妊娠24-28周及孕28周後首次就診時行糖耐量試驗,OGTT診斷 標準為空腹血糖≥5.1mmol/L、1小時血糖≥10.0mmol/L、2小時血糖≥8.5mmol/L。任何一項異常均可診斷為妊娠期糖尿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