乙肝病毒攜帶者是指已經感染乙型肝炎病毒,但是病情還沒有發作,處於疾病潛伏期,但是否能夠辦理健康證,需要根據情況進行分析,傳染性低時可以辦理,傳染性高時則不能辦理。

部分乙肝病毒攜帶者體內有病毒複製,並能夠通過血液傳播、母嬰傳播和性傳播途徑感染其他人。對於肝功能正常、HBV-DNA陰性、病情穩定、無肝炎症狀的乙肝病毒攜帶者,可以辦理健康證。

但對於HBV-DNA為陽性的乙肝病毒攜帶者,具有較強傳染性,需進行治療,不可辦理健康證,以免將乙肝病毒傳染給他人。

對於乙肝病毒攜帶者,不能從事飲食、整容、保育等職業,不能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,不能從事化妝品生產的工作,不能從事公共場所為顧客服務的職業,不能從事學前教育、航海技術、飛行技術、麵點工藝、西餐工藝等相關專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