輔助化療次數通常根據臨床實踐決定,若6次化療效果優於4次化療效果,則需進行6次化療;若效果相同,化療4次即可。晚期患者則應根據具體方案及化療後腫瘤反應決定。患者耐受情況較好,如患者體能狀態良好、其他基礎疾病良好,血常規、肝腎功能受化療影響較小,可以在腫瘤完全緩解後,再進一步進行2個週期化療治療。

除此之外,部分患者甚至需根據不同時期癌腫進行維持治療。即全部誘導緩解結束後,還要進行化療單藥維持直到疾病控制。因此,化療4次或6次需要根據不同癌種、不同分期、不同用法決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