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有沒有被診斷為糖尿病的孕婦,懷孕24-28周以及28周之後首次就診時進行75g糖耐量試驗。在糖耐量試驗之前至少8個小時,孕婦不能吃任何東西,也不能喝任何的飲料,包括水,試驗之前連續3天要正常飲食,正常休息和運動,檢查期間需要靜坐,禁止吸菸。檢查時,孕婦5分鐘內口服含75g葡萄糖的液體300ml,分別抽取孕婦服糖前,以及服糖後1小時和服糖後2小時的靜脈血。抽血時間是從開始飲用葡萄糖水的時間計算,診斷標準是服糖前、服糖後1小時、服糖後2小時的血糖值分別為5.1mmol/L 、10.0mmol/L、8.5mmol/L,其中任何一項達到或者超過上述標準即可診斷為妊娠期糖尿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