目前國際上有很多來自不同學術機構提出的代謝綜合徵的診斷標準,各個國家也有自己的診斷標準。首次提出代謝性綜合徵診斷標準的是世界衛生組織1999年,並且首次提出代謝綜合徵以胰島素抵抗高血糖為中心的工作定義。我國目前採用的是由中華醫學會糖尿病學分會,結合當前中國常用的臨床檢測項目情況,於2004年提出適合國人的代謝性綜合徵的診斷標準。提出四項,只要滿足其中三項就可以診斷為代謝性綜合徵,比如:

1、超重和(或者)肥胖:標準是BMI要≥25kg/m^2;

2、高血糖:空腹血糖要≥6.1mmol/L、兩小時餐後血糖≥於7.8mmol/L或者已確診糖尿病,目前正在降糖治療,都屬於代謝綜合徵的範圍;

3、高血壓:血壓要≥140/90mmHg或者確診高血壓正在治療者,也屬於這個範疇;

4、血脂紊亂:甘油三酯超過1.7mmol/L或者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男性<0.9mmol/L,女性<1.0mmol/L,在這個範圍也屬於代謝綜合徵範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