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妊娠糖尿病包括糖尿病合併妊娠及妊娠期糖尿病。妊娠糖尿病篩查在懷孕24-28周進行,選用50g葡萄糖粉溶於200ml水中,五分鐘內喝完,監測孕婦的空腹血糖和服糖後一小時血糖,空腹血糖水平>5.1mmol/L,服糖後一小時的血糖水平>10mmol/L,可診斷為糖尿病;空腹血糖水平正常,服糖後一小時的血糖水平較高,需再進行75g口服 糖耐量試驗,其試驗標準為空腹血糖5.1mmol/L,服糖後一小時血糖10mmol/L,兩小時血糖8.5mmol/L,三小時血糖6.7mmol/L,其中兩項高於診斷水平,即為妊娠糖尿病,一項以上高於診斷水平,診斷為糖代謝異常。
妊娠糖尿病大多發生在妊娠中後期,因內分泌激素水平改變而引起糖代謝異常。一般在妊娠產檢的糖耐量試驗中進行空腹和餐後血糖檢測,空腹血糖≥5.8mmol/L,餐後一小時血糖≥7.8mmol/L,當測量值兩次及兩次以上滿足以上條件,即可診斷為妊娠糖尿病,僅偶發一次,並不能確診。